債權人的決議:
債權人會議行使職權通常是以作出決議的方式來實現(xiàn)的。由于債權人會議決議既關系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又關系到債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16條第1款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不包括本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包括本數),但通過和解協(xié)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47條也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梢?,通過和解協(xié)議草案的決議比一般的決議所要求的條件更嚴格。這是因為和解協(xié)議將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必須體現(xiàn)絕大多數債權人的意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行使表決權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按債權人會議確定的債權額計算。對此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確定的債權額計算。清算組提出的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此裁定,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半數以上債權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會議決議是債權人會議代表全體債權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旦按法定程序通過,全體債權人都必須遵守,即使未出席會議參加表決的債權人和雖已出席會議但不同意該決議的債權人也不能例外。
為了保證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正確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43條規(guī)定了當決議違法時如何糾正的方法,即"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院接到債權人的申請后,應當就會議的召集、表決的程序、決議的內容等事項進行審查。如認為決議確實違法的,應當裁定撤銷,命債權人會議重新作出決議;如認為決議不違法,則裁定駁回申請,維持原決議。債權人會議決議在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前,不停止執(zhí)行。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15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享有以下三項職權:
第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第二,討論通過和解協(xié)議草案;
第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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