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yè)的債務:
(一)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yōu)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
(2)破產企業(yè)所欠稅款(第二順位);
(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
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為優(yōu)先請求權。
(二)破產財產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tài),以便于清算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在變價前,有必要進行估價的,應當進行估價。清算組進行破產財產的變價,應當制訂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依照國家規(guī)定不能公開拍賣或出售的財產,應依國家規(guī)定的方式變賣。變賣破產財產,原則上應公開進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賣、招標出售、標價出售。
(三)破產分配
破產分配,應首先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報清法院裁定后執(zhí)行。破產財產優(yōu)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yè)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定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四)補充分配
破產分配終結后,如發(fā)現(xiàn)本應納入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人財產的,應當追回財產,進行補充分配。一般說來,追回的破產財產通常是破產人隱匿、私分的財產,此外還有遺失財產、被盜財產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產人財產清冊中遺漏的財產。
清算組的職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在公司清算期間代表公司進行一系列民事活動,全權處理公司經濟事務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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