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有哪些?
1、自然人的人格權。
(1)物質(zhì)性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
(2)精神性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人身自由權;
(3)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權在理論上被稱為一般人格權,是人格權利一般價值的集中體現(xiàn),它具有補充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人格權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優(yōu)先適用具體人格權的規(guī)定,而將一般人格權作為補充適用條款。侵害自然人以上人格權利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違反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其中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即所謂法益。隱私利益即為典型,法律尚未明定其為權利,而是作為一種法益予以保護。其他根據(jù)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應當予以保護的人格利益,如遭受非法侵害,受害人也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例如貞操利益,胎兒的人格利益等。
3、自然人特定的身份權。
(1)榮譽權。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權,非法侵害自然人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親權與親屬法上的監(jiān)護權(即近親屬為監(jiān)護權人時)。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親權照護或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親權人或監(jiān)護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配偶權。配偶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該配偶違背了作為配偶身份上的法定義務,無過錯方配偶在離婚訴訟中,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應注意兩點:一是這里所說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應解釋為僅對其配偶實施的不法行為;二是這里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有可能又同時構成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4、死者的人身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身權利自然消滅,但其人身利益依然存在,并且與其近親屬的精神利益密切關聯(lián),對死者的人身利益進行延伸保護,也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非法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和身體(即遺體、遺骨),使其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其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與自然人精神利益有關的特定財產(chǎn)權利。
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限于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財產(chǎn)權受到侵害時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永久性滅失或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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